铜仁市城市综合执法系统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执法领域 | 违法行为名称 | 适用情形 | 法律依据 | 免罚内容 | 备注 |
1 | 市容秩序 | 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刻划、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的 | 初次违法,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刻划、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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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容秩序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 | 初次违法,且及时进行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天桥、 地下通道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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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容秩序 | 沿街门店延伸经营的 | 初次违法,且及时进行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越建筑物、构筑物门窗和外墙占道经营;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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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容秩序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的 | 初次违法,且及时进行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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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容秩序 | 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的; | 初次违法,且及时进行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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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容秩序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圈围设施和临时环卫设施,硬化出入口道路,施工完毕未清清除建筑垃圾的 | 初次违法,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圈围设施和临时环卫设施,硬化出入口道路,施工完毕应当清除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