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5-05-26 09:00 字体:[]

铜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铜城综罚先告字〔2025〕第7号


当  事  人:胡志弘(身份证号430111********2654)。

住      所: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28号王府花园*栋****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涉嫌在90050医药中间体新材料项目中借用贵州弘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 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在大龙90050吨医药中间体新材料项目的实施中,项目建设单位铜仁贵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弘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22-08140),该施工合同中你代表贵州弘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委托代理人栏签字,但你与贵州弘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黔西南分公司无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股东等关系,也未得到相应授权,且合同签订后由你具体负责了项目施工。上述事实应认定为你存在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的行为,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该行为属于挂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鉴于无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罚款。鉴于你在项目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就被清退,项目尚未结算,故工程合同价款按照项目施工实际产生的工程款项计算,项目实际收到并用于工程支出的各类款项共计9782589.34元(扣除了退还给肖君君的400000万元),则罚款金额为293477.68元(计算方式为9782589.34元×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公司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公司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铜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26日


本机关详细地址: 铜仁市万山区香樟路产业园5号楼

联系人:刘慧怡    联系电话:0856-5281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