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发布时间: 2025-05-28 10:25 字体:[]

一、基本案情

碧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在工作中发现,铜仁市国红油脂厂存在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涉嫌违反了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经初步调查核实,碧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1月10日对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未取得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许经营许可,擅自从碧江区新庄村养殖户手中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使用轻型卡车作为运输工具,收集了6户,共计6桶,该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二、处理情况。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之规定,碧江区于2025年3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铜仁市国红油脂厂处以罚款3万元,当事人于2025年3月31日缴纳了罚款。

三、典型意义

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城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应当取得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否则即构成违法。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不仅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的容易产生违法行为,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和养殖场等也特别需要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否则即构成违法。